執行業務及私人經營之補習班、幼兒園暨養護、療養院(所)其他所得者使用負責人所有之汽、機車相關費用列報條件

永康區幼兒園劉園長詢問:為因應招生人數增加,本園除原有汽車1輛外,計畫再添購1台娃娃車接送學童,並將所有權登記於負責人名下,如何列報汽車相關費用?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規定,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經營之補習班、幼兒園等其他所得業者使用之汽、機車,屬負責人所有,經載於財產目錄並取得合法憑證者,其投保之強制責任險等相關費用,准予核實認定,但該車輛如與家庭合用者,僅能以二分之一認列 ;又汽車相關費用之列報原則上以1輛為限,但如因業務需要,使用2輛以上者,經提出車輛使用情形及與業務有關之事實證明,仍可核實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