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報所得,調整損益 分配盈餘扣抵比率 不須重計

2011-12-08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7)日表示,企業因為短漏報所得,必須調整當年度前期損益,並應調整發現錯誤年度的期初保留盈餘,企業於發現帳務處理錯誤前已分配的股利或盈餘,其稅額扣抵比率無須重行計算。

賦稅署副署長蕭樹村表示,根據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必須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時,企業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87年度或以後年度的累積未分配盈餘為計算基準。

此外,稅法也規定,有關企業分配盈餘時,應依分配日的稅額扣抵比率,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至於稅額扣抵比率則有一定公式:股利或盈餘分配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的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其中,股東可扣抵稅額=股利(或盈餘)淨額×稅額扣抵比率。

蕭樹村說,企業於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如果已依規定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但是卻在事後因帳務處理錯誤,而須調整前期損益,依商業會計法及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應以該錯誤對損益的稅後影響數調整「發現錯誤年度」的期初保留盈餘。

至於發現帳務錯誤前原已分配股利或盈餘,既已於分配日依法計算稅額扣抵比率及股東可扣抵稅額,不須要重新計算。不過,該前期損益調整金額,仍應正確反映,使企業於下次分配盈餘時,帳載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為正確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