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製發未經簽證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行為,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應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因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應免徵證券交易稅,但其交易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且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登記之機構簽證後發行,此為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股票無效。所以,公司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轉讓此類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獲甲君於97年度出售A公司股票165萬股、每股成交價格16.0067元,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並於交割次日繳納0.3%證券交易稅7萬9,233元,惟該股票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經銀行簽證發行,其原始取得出資額為每股10元,經該局查獲後按查得成交總價2,641萬1,055元減除原始取得成本1,650萬元,核定財產交易所得991萬1,055元,因甲君辦理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除依法補徵綜合所得稅79萬3,733元外,並處以罰鍰39萬1,118元。

該局提醒投資人轉讓股份時,請注意所買賣之股票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以免繳納錯誤或疏忽漏報,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