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營學校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供餐對象含教職員工者,得依查定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即該等營業人可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並免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營業人,由於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其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容有差異,財政部爰以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規定,上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來因部分縣市政府為加強學校午餐之輔導與管理並強化學校午餐教育,規定全校教職員工暨學生應一律參加學校午餐且午休時間全校教職員工均應留校陪同學生用餐,故上開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餐點之營業人,依承攬契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尚包含教職員工;因此,財政部已於102年8月26日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發布補充解釋放寬適用範圍,明定符合上開100年4月29日令規定之營業人,依約供餐對象除學生外,包括學校之教職員工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