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土地另取得拆遷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出售土地予建設公司取得土地價款以外之拆遷補償金,應申報綜合所得稅,否則被查獲除補稅外有可能受罰。

南區國稅局近日查核某案件時,發現地主甲君於100年間將1筆土地出售給建設公司,因該筆土地堆放甚多雜物,所以建設公司補貼甲君遷移及拆除雜物之補償金150萬元。甲君在辦理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補償金,導致被查獲後補稅又處罰。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其他所得規定,取得補償金於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應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出售土地所領取之補償金,要特別注意相關申報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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