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健保法34條規定,如無第一類第一目至第三目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 ,應如何繳納投保單位之補充保費疑義

還是有很多朋友有疑問,魏錫原會計師觀點解說如下,各位可以討論:

一,公司未成立投保單位

公司本身無補充保費

二,公司成立投保單位

1.僅負責人領薪資5萬3千且投保公司,無第一類第1~3目保險對象投保公司⋯⋯ 投保單位無補充保費保險對象(負責人)也無補充保費

2.負責人領薪資5萬3千且投保公司,員工甲薪資30,300另年終獎金20萬

投保單位:(20萬+53,000)*2%=5,060

保險對象(負責人)無補充保費

保險對象(員工甲)(20萬-30,300*4)*2%=1,576

3.負責人領薪資5萬3千且投保公司,無第一類第1~3目保險對象投保公司,兼差乙領取薪資30,300(投保另一公司)

投保單位無保充保費

保險對象(負責人)無補充保費

保險對象(兼差乙)公司代扣代繳30,300*2%=606

4.負責人領薪資5萬3千且投保公司,無第一類第1~3目保險對象投保公司,兼差乙領取薪資30,300(投保職業工會)

投保單位無保充保費

保險對象(負責人)無補充保費

保險對象(兼差乙)無補充保費

以上說明,各位粉絲朋友認為呢?

以下可以試算看看

5.如果為負責人領薪資5萬3千且投保公司,員工甲薪資30,300另年終獎金20萬及兼差乙領取薪資30,300(投保另一公司),試算補充保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