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前鎮稽徵所表示,依營業稅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所進一步指出,惟所收取之違約金或賠贘金是否需要開立發票,常造成營業人的混淆,簡單區分就是銷方因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需開立統一發票;若買方因銷方違約所加收之違約金,非屬銷售額免開立統一發票,又財政部函釋規定「賠償款非屬銷售額免徵營業稅」,所稱賠償款係指非屬銷售交易主體(銷貨交易契約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之賠償收入。

該所說明,如營業人出租機器設備,承租人如於承租期間損壞租賃設備,營業人應於收到賠贘款時,開立統一發票;但如買方營業人因賣方延遲交貨,而收取之賠贘款,或貨物運送過程疏失導致產品損壞,銷方自運輸公司所收取的賠償款,其非衍生自原始銷售交易之行為,兩者均非屬營業稅法上規定之銷售額,則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所呼籲,營業人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而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之情形,應自行檢視發生賠償收入之實際原因,判斷是否屬營業稅之銷售額,以避免因被查獲而受罰。【#23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許盟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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