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公押金利息 免重複課稅

2012-12-06 工商時報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推動稅法合理化又添一樁。賦稅署官員昨(5)日表示,以出租財產為業的包租公,未來收取的押金,只要能證明押金存入銀行的利息所得,已經誠實申報所得稅,將可自租賃收入中扣除,以避免重複課稅的問題。

賦稅署副署長吳英世表示,過去民眾只要收到押金,不管運用押金的所得有無申報,稅捐單位都會根據這筆押金,設算租賃所得,目前計算標準是郵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至於運用押金的所得,也還要申報,造成重複課稅。

財政部昨天發布解釋令表示,財產出租人若能確實證明押金的用途,例如將大額押金存入銀行孳息,並已將運用所產生的所得申報,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其利息收入將可自設算的租賃收入中扣除,再以餘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過去稅法規定,租金收入和運用租金產生的所得都必須繳稅,但民眾只要能申報運用押金的所得,這筆押金就不算租賃所得,形成課稅不一的情況。

這個稅法的漏洞成為有心人節稅的管道,尤其又以押金金額較高的公司行號最氾濫。最明顯的例子是,有房客先與房東講好,不付租金,改以預付一大筆押金代替,房東再把這筆押金放銀行定存,或拿去買股票投資,由於利息收入27萬免稅,再加上房東已經申報運用押金的所得,押金又不用繳稅,「到最後,一毛稅也不用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