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必須提供具體事證,國稅局依檢舉人出力程度給予獎金

南區國稅局表示,檢舉逃漏稅是有機會拿獎金的,但是必須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違章漏稅屬實,經裁處罰鍰處分確定,且須受處分人繳清罰鍰後,才能分得檢舉獎金。

該局說明,民眾檢舉逃漏稅,提供被檢舉人名稱、地址和可供偵查的具體逃漏稅之資料及線索,經過受理、稽查、審理的過程,確定違章漏稅屬實,並作成裁罰處分及裁罰處分確定(含行政救濟確定),受處分人繳清罰鍰後,稅捐機關才能依「財務罰鍰給獎分配辦法」及「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的規定,分配罰鍰獎金給具名的檢舉人。因該檢舉事實及由稽徵機關連帶查獲違章事實之已繳納罰鍰,國稅局會依檢舉人出力程度給予獎金。舉例來說,如果檢舉人檢舉某店家漏開發票10,000元,而國稅局查獲全案漏銷100,000元,該檢舉人只能依其出力比例1/10(10,000/100,000)×已納罰鍰×提撥檢舉獎金比例20%,領取獎金。

該局呼籲,由於國稅局接獲的檢舉案件數量繁多,對無具體事證之檢舉案件無法一一深入查核,希望檢舉人於掌握商家逃漏稅事證後再行提出檢舉,國稅局將依規定及檢舉人出力程度給予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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