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未就取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計算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所得稅額者,應依法裁處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施行以來,目前仍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有未依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致短漏報基本稅額之情形,凡經查獲者,除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免罰者外,均應依規定予以處罰。

該局說明,依照現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營利事業之基本稅額,為依該條例第7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包括依所得稅法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各項免徵或停徵所得稅之所得)扣除新臺幣200萬元後,按行政院訂定之稅率所計算之稅額(自102年1月1日起扣除額修正為50萬元,稅率為12%)。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其當年度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23,417,860元,惟該公司申報基本所得額為0元,經該局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A公司之基本所得額為23,417,860元,核定補徵基本稅額2,141,786元,並按所漏稅額處0.8倍罰鍰1,713,428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獎勵或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即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以免短漏報或未為申報經查獲,遭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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