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作業開立發票之義務,與法院「扣不扣押」工程款沒關係

依據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應該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發票,縱使工程尾款尚未收到,仍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公司承攬乙公司之外包工程,100年7月應領工程尾款900萬元,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45萬元,並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從重裁處罰鍰67萬餘元。甲公司申請復查主張,乙公司已於同年9月依據法院強制執行命令,將工程尾款提繳至法院專戶,用以分配予甲公司之債權人,甲公司並未收到該筆款項,尚不須開立統一發票;惟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包作業開立憑證時限為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其工程合約付款辦法約定,尾款待業主丙公司驗收後,即應給付,經查該工程已於100年7月經業主丙公司驗收而達可請款階段,縱未收訖,並不影響甲公司應於此時依法開立憑證之義務,且依現行民事執行法制,該筆款項既經乙公司提繳至法院,就甲公司而言,已發生對其債權人清償債務之效力,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仍有過失,乃復查決定維持原補稅及罰鍰處分。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切勿因尚未收到工程款或工程款已被法院扣押,誤以為可以暫時免除開立發票之公法上義務,致造成逃漏稅而受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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