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核定免予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得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

中區國稅局表示: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1第2項核定免予退還之小額退稅款,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該筆稅款得否計入其股東可扣抵數額帳戶?

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發布令釋自102年4月1日起,修正小額退稅款由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改為一律由稽徵機關主動退還。惟取消退稅限額前,倘營利事業未申請退還每次核定應退金額200元以下之稅款,該筆稅款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計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於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第23欄「其他經財政部核定項目」。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送達日所屬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尚未核課確定者,可依上述規定辦理。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